城区餐厨泔水管控需破解,厨房泔水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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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饮食服务、单位供餐行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果蔬、废弃食用油脂和泔水等固体、液体废弃物。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采取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的方式。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的管理模式: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协调处置跨区域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通用信息平台。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

(一)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餐厨废弃物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保障对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开展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倡导勤俭节约、文明餐饮。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媒体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餐厨废弃物减量、分类意识。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第十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与收运单位交付活动的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醒用餐人员避免过量点餐,引导用餐人员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第十一条 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餐厨废弃物分类制度,对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餐厨废弃物: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它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二)餐厨废弃物统一采用标准收集容器,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配备;

(三)餐厨废弃物由产生单位定时、定点码放至餐厨收运车辆可以到达的地点,便于收运作业。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餐厨废弃物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垃圾分类;

(三)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和分类 *** ,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投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

(四)明确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收运单位集中收集运输,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餐厨废弃物的行为;

(七)国家和省市的其他规定。

徐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沟油以及其他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 *** 、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容环卫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 *** 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科学饮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市容环卫部门举报和投诉。

市容环卫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第十条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一体化管理。

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餐饮服务便民疏导点设立者应当与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应当依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人民 *** 制定统筹解决措施,给予适当补贴。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者、餐饮服务便民疏导点设立者,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餐饮服务便民疏导点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协议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运输,做到日产日清。

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学校、企事业或者其他集中供餐单位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俗称泔水油、地沟油),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废弃食用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原则。

餐厨废弃物实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并实行特许经营。第四条 各县(市)、区 *** 、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滇池管理、商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以实施联动执法。第六条 对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 *** 或者同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本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报市 *** 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布局、用地、规模。第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中心城区以内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心城区以外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全密闭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具有餐厨废弃物全密闭运输自动卸载车辆,并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七)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污染及相关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具备招标、拍卖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之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 *** 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 *** 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 *** 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务、教育、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 (管理原则)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第六条 (倡导规定)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一体化,支持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七条 (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 *** ,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第八条 (产生单位责任)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城管部门的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给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第九条 (处理费用)

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不再新增收费项目。

餐厨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 *** 予以适当补贴。第十条 (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授予。

市和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名单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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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9-19 下午 09:43:45

    五条 (管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第六条 (倡导规定)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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