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新概念!首款DIY手机欧信V3评测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手机的功能逐渐成熟、全面,手机用户也越发的追求个性化,对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用户并不仅仅把手机当成一个简单的通讯工具,而是把手机看是一个饰品,生活的点缀。在这个性的年代,用户希望自己的手机是独一无二的,更好跟自己的时装相搭配并且可以更换。以前的观念是厂家生产什么顾客只能被动接受什么。而现在,欧信公司针对这个个性市场推出一款可以DIY的产品——欧信V3,这款手机的上市开创了一个手机外观新理念。
这款欧信V3手机主要针对有想法,追求个性,喜欢动手,时尚对外观很在意的女性群体。主体采用了日系风格的超薄14.8mm翻盖设计,轻巧灵便。面壳采用最新IML工艺,具有高清晰、透亮度高、耐划伤、耐腐蚀性强、防尘、防潮、长期保持颜色鲜明不易褪色的实用特点。使用纯白IML工艺的面板更加方便用户DIY外壳与更换贴纸,让手机随着心情而改变。
背面无缝结合设计,翻盖打开后,背面成一整体,犹如行云流水般流畅。配备2.8英寸屏幕,分辨率达到240×400,液晶屏幕显示细腻,色彩艳丽。手机各结合部都有圆角处理,手感颇佳。
超薄机身设计,厚度仅14.8mm,体现出薄就是时尚,薄就是潮流的设计理念。做工精致线条流畅,在模具的精度上控制良好。翻盖的设计加上宽大的屏幕,再加上靓丽的边角处理,V3处处都显露出优雅的气息。为了整体的美观跟控制厚度,边侧没有设置任何按键,仅有一个充电插口跟TF卡插槽。
大间距按键,大方简洁,手感舒适,大大减少误操作并且还有背光设计,光线不足的情况下同样可以看清楚按键。
手机如果仅仅是超薄和做工精细并不能体现出超前的理念。欧信V3大片留白的外壳设计是为了配合后期DIY操作。手机包装盒里随机器配置5张精美贴纸,用户所需要做的仅仅是按大小裁剪贴纸,将手机装饰起来。
贴纸有各种材质跟图案,粘贴起来十分简单跟方便。只需要事先将图案的位置预留好,然后剪下多余的部分将贴纸贴在表面即可。操作上并无难度,需要的是用户对图案、色彩、材质的把握。同一款手机,在不同的用户手中有着不同的表现,个性的体现完全在用户的创意之上。
其实手机的造型无非是直板、翻盖、滑盖、全屏触摸这几种。造型翻来覆去的改变,变化已经不大,在外观上的装饰更显主人独到之处。换种图案换个材质又是一款不同的手机。
用户也不必仅仅局限配套包中提供的这几款贴纸,这五款贴纸仅仅是体验。精品店,手机饰品店有成千上万的贴纸供选择。套用一句俗话: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当用户腻味了手机上的图案,或者贴纸用旧刮花之后可以将之前贴上去的贴纸撕下来,更换想要的新品种,伤不到外壳。这样一款手机可以体验到不同的心情,不同的变化。更换贴纸的成本比换壳手机低很多,并且可选择性多很多。
手机不仅仅是好看,好玩,在主打的功能上一点都不弱。欧信V3的待机界面比较简洁,由于支持双卡双待,所以V3的待机界面上能够显示两个信号柱和两个运营商名字,同时V3在上半屏加入了半透明时间栏,非常漂亮。支持500条超大容量 *** 簿,全屏24位联系人 *** 本,单卡可存储150条短信,内置智能联想拼音,方便短信快捷输入。还有来电归属地查询,绿色拨打技术、来电过滤、信息加密、 *** 簿加密、通话记录加密等实用功能。
不仅有移动 *** 2008,支持后台挂机并且还支持MSN。同时还有开心网链接,开心网偷菜、买房子、抢车位、钓鱼,让你玩到指头软。掌阅中心则提供了掌上书城、报刊杂志、动感漫画、音乐酷铃、影视聚焦,各种资讯渠道。针对时尚女性,这款欧信V3还把 *** 聊天常见的花字体搬到了手机上面,更显个性化。
欧信V3带有E万歌城智能点歌系统,500首歌曲随便选。依托Digidea mobile Technology Co., Ltd.公司的碟中碟学习软件打造学习型手机。强大的移动英语通让手机具有了学习机的功能,强大的词汇量、权威的历年考试真题、听说王更方便随时随地的练习听力、阅读王更加权威丰富的阅读文章,A/B复读更有助于口语的提升。
虽然欧信V3配备了2.8英寸WQVGA分辨率超大屏幕导致机器耗电量有所增加,但是在实际的使用中用户基本上不用担心待机的问题,V3标配了两款700mAh的原装电池,如果每天使用30分钟 *** ,10个左右短信,半个小时上网,每节电池能够使用48小时,这样两节电池能够保证4天的使用,这样即使是出差也差不多了。
总结:对于一款国产手机来说,欧信V3以优秀的做工,靓丽的外型,炫目的系统界面,以及包括开心网在内亦商亦娱的全面功能值得称道。特别是DIY的理念,使得手机更加个性化,更符合年轻人的潮流。只是摄像头稍微弱了一点。
数据爬虫行为如何合规?
前言
由于 *** 数据爬取行为具有高效检索、批量复制且成本低廉的特征,现已成为许多企业获取数据资源的方式。也正因如此,一旦爬取的数据设计他人权益时,企业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数据爬取行为的相关概述、数据爬取相关立法规定,结合数据爬取行为近期典型案例,探讨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要点。
一、数据爬取行为概述
数据爬取行为是指利用 *** 爬虫或者类似方式,根据所设定的关键词、取样对象等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并对抓取结果进行大规模复制的行为。
使用爬虫爬取数据的过程当中,能否把握合法边界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近些年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对各种数据的刚性需求,使数据行业游走在“灰色边缘”。面对 *** 数据安全的“强监管”态势,做好数据合规、数据风控刻不容缓。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爬取行为进行专门规制,而是根据爬取数据的不同“质量”,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二、数据爬取相关法律责任梳理
(一)承担刑事责任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李某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川3424刑初169号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使用“爬虫”软件,大量爬取全国各地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的车牌放号信息,之后使用软件采用多线程提交、批量刷单、验证码自动识别等方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将爬取的车牌号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报废查询系统,进行对比,并根据反馈情况自动记录未注册车牌号,建立全国未注册车牌号数据库。之后编写客户端查询软件,由李某通过 *** 、 *** 、微信等方式,以300-3000元每月的价格,分省市贩卖数据库查阅权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 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李某、王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2021)沪0104刑初148号
本案中,益采公司在未经 *** (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李某授意,益采公司部门负责人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分工合作,以使用IP *** 、“X-sign”签名算法等手段突破、绕过 *** 公司的“反爬虫”防护机制,再通过数据抓取程序大量非法抓取 *** 公司存储的各主播在 *** 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观看PV、UV等数据。至案发,益采公司整合非法获取的数据后对外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高某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第285条第3款对该罪规定如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列举了“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等类型的程序、工具。
典型案例:陈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021)粤0115刑初5号
本案中,被告人陈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浙江 *** *** 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 *** 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中规定了该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杭州魔蝎数据 科技 有限公司、周江翔、袁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浙0106刑初437号
本案中,被告人周江翔系魔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袁冬系魔蝎公司技术总监,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相关程序设计。魔蝎公司主要与各 *** 贷款公司、小型银行进行合作,为 *** 贷款公司、银行提供需要贷款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多维度信用数据,方式是魔蝎公司将其开发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网贷平台A**中,在网贷平台用户使用网贷平台的APP借款时,贷款用户需要在魔蝎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输入其通讯运营商、社保、公积金、 *** 、京东、学信网、征信中心等网站的账号、密码,经过贷款用户授权后,魔蝎公司的爬虫程序代替贷款用户登录上述网站,进入其个人账户,利用各类爬虫技术,爬取(复制)上述企、事业单位网站上贷款用户本人账户内的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 科技 有限公司以其他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江翔、袁冬分别系对被告单位魔蝎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 *** 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 *** 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 *** 向公众传播其 *** 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 *** 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 ***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典型案例:谭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2020)京0108刑初237号
本案中,被告鼎阅公司自2018年开始,在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负责管理或参与运营下,未经掌阅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 *** 技术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许可,利用 *** 爬虫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后,在其推广运营的“鸿雁传书”“TXT全本免费小说”等10余个App中展示,供他人访问并下载阅读,并通过广告收入、付费阅读等方式进行牟利。根据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并经勘验、检查、鉴定的涉案侵权作品信息数据、账户交易明细、鉴定结论、广告推广协议等证据,法院查明,涉案作品侵犯掌阅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 *** 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 *** 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03部,侵犯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 *** 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9部。
法院认为,鼎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2) 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典型案例: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 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媒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两原告系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某新媒体公司系某网站经营者,利用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文章等信息内容数据,并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公众号信息搜索、导航及排行等数据服务。原告诉称,被告利用被控侵权产品,突破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措施进行数据抓取,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爬取并提供公众号数据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爬取的文章并非腾讯公司的数据,而是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据,且其网站获利较少。
法院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原告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 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行政责任
我国当前关于爬虫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 *** 安全法》中,其中涉嫌违反第27条规定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 *** 、干扰他人 *** 正常功能、窃取 *** 数据等危害 *** 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 *** 、干扰 *** 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 *** 数据等危害 *** 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 *** 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该法第63条对违反第27条还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对违反27条规定受到处罚的相关人员也作出了任职限制规定。
此外,《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对爬虫适用作出了限流规定:“ *** 运营者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收集网站数据,不得妨碍网站正常运行;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网站运行,如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网站要求停止自动化访问收集时,应当停止。”同时,第37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 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曝光、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指引
(一)严格规范数据爬取行为
1、如果目标网站有反爬取协议,应严格遵守网站设置的 Robots协议。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的全称是“ *** 爬虫排除标准”,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该协议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维护其隐私权;保护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Robots协议代表一种契约精神,互联网企业只有遵守这一规则,才能保证网站及用户的隐私数据不被侵犯。可以说,无论从保护网民隐私还是尊重版权内容的角度,遵守robots协议都应该是正规互联网公司的默之举,任何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2、合理限制抓取的内容。在设置抓取策略时,应注意编码禁止抓取视频、音乐等可能构成作品的、明确的著作权作品数据,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网站批量抓取其中的用户生成内容;在使用、传播抓取到的信息时,应审查所抓取的内容,如发现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停止并删除。对于内部系统数据,严格禁止侵入。
3、爬取行为不应妨碍网站的正常运行。企业应当合理控制爬取的频率,尽可能避免过于频繁地抓取数据,特别是如果超过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的“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的要求,就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的要求,及时停止数据抓取。
(二)爬取个人信息时恪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在我国,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 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与规范之中。 *** 经营者拟爬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取得个人用户的事前同意为原则,避免超出用户的授权范围爬取信息。同样地,数据接受方也应当对以爬虫方式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了解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共享个人信息数据。
(三)爬取商业数据时谨防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数字内容领域,数据是内容产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内容平台经过汇总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往往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非法爬取行为在某些具体应用场景下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对于双方商业模式相同或近似、获取对方的信息会对对方造成直接损害的,企业应重点予以防范。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则应当谨慎使用爬取获取被爬取网站的数据。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部分企业通过数据爬取技术更加高效地获取和深度地利用相关数据,从而弥补企业自身数据不足的现状,支撑企业的商业化发展。对于这些企业而言,“ *** 爬虫如何爬取信息数据才是合法的?”“爬取数据时如何做到合规?”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合规指引,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全面提升国家 科技 创新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手机accmeta可以删吗
手机accmeta的文件夹是可以删的,不只是这个文件夹,有很多文件夹都可以删除的,手机关机重启后,部分系统文件夹会回来的,因为手机的文件夹都是系统自建的,只是像文件夹里的照片、视频、聊天记录、音乐等是回不来的。
拓展资料:
手机里的文件夹都是什么
1、amap 高德地图的缓存。
2、Android 比较重要的文件夹,里面是一些程序数据。
3、apsapiyunpingtai 我查查里面有个定位城市的功能。
4、autonavi 高德导航文件。
5、autonavidata70 同上,高德导航文件。
6、backups 备份软件产生的。
7、baidu 看名字就知道,百度的。
8、baidumapsdk 其实并不是说删光百度的东西这个就没了,如果某些第三方软件使用了百度的支持也会生成的哦。
9、baidunetdisk 百度网盘。
10、bluetooth 蓝牙,你传输的一些东西都在这边。
11、bushelper 查询公交软件的缓存。
12、changbaphoto 唱吧图片。
13、clouddrive 文件管理。
14、cmblife 招行客户端的。
15、com.taobao.taobao *** 的。
16、DCIM 相册。
17、didi 滴滴打车。
18、didilocate 同上。
19、download 下载的东西。
20、drwcach 12306缓存的。
21、gewara 格瓦拉。
22、HWthemes 主题
23、ireader 掌阅。
24、jingdong 京东。
25、jtyh 交通银行。
26、libs 安装程序名,删除后程序管理里面就没有文件了。
27、LOST.DIR 专门收集Android系统运行时意外丢失的文件而设置的文件夹,
28、meituanwaimai 美团外卖。
29、MIWIFI 小米路由器。
30、music 音乐。
31、musiclrc 歌词。
32、netease 网易云音乐。
33、pictures 你截图啊之类的都在这里
34、pitu 天天p图。
35、pushservice 手机的'Cloud+设置'里的'背景数据/推送服务。
36、 *** browser *** 浏览器。
37、record 通话录音在这里。
38、recordings 录音。
39、shise 食色。
40、shoujiduoduo *** 多多。
41、sina 新浪。
42、taobao *** 。
43、telegram telegram软件。
44、tencent 腾讯。
45、tencentmapSDk 腾讯产品地图。
46、wandoujia 豌豆荚。
47、WLAN直连 通过WLAN直接传输的东西在这里哦。
48、wochacha 我查查。
49、wostore 联通沃商店。
50、youku 优酷。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是独一无二的,最好跟自己的时装相搭配并且可以更换。以前的观念是厂家生产什么顾客只能被动接受什么。而现在,欧信公司针对这个个性市场推出一款可以DIY的产品——欧信V3,这款手机的上市开创了一个手机外观新理念。这款欧信V3手机主要针对有想法,追求个性,喜欢动手,
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
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
责任梳理 (一)承担刑事责任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李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