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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文档: 《四川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 *** 、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

(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

(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 *** 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 *** 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相应专业名称。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 *** 、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 *** 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或跨市、州变更)一式2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转出变更: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更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凡在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 *** 、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 *** 、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六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按第十四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注册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由其它单位(企业)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 *** 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 *** (包括移动 *** )、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原所持省外(或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鉴定”工作。除施工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 *** ;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 *** 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八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第四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六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 及颁发。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实行 *** 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四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级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属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四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并向省造价协会或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1份验证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验的,将验证结果送省造价协会核准。省造价协会将造价员验证合格者,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布。验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2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四)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2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2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七章 造价员自律

第五十二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 *** 商业贿赂。

第五十三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 *** 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本人执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证。

第五十八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同时作废。

中国锁业协会网址

中国锁业协会简介

一、协会性质

中国锁业协会是从事制锁业、开修锁业、技术研发、锁具销售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加入经合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二、协会宗旨

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发展中国锁业,坚持为 *** 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大力促进中国锁业健康发展。

三、协会任务:

1、调查了解国内外锁业生产、流通、加工、服务、科研、消费、工程等发展动向和趋势,为 *** 制定我国锁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2、促进企业实行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等各种形式的合作。倡导企业遵守行规准则、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价格水准、产品质量、服务标准等,为行业规范发展服务。

3、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规范企业管理,推动企业产品提高质量、争创名牌,搭建企业产品销售的国际国内市场、开拓规范开修锁业市场,为企业规范发展服务。

四、协会奋斗目标:

组织会员为实现我国制锁业、开修锁业、锁研发业、锁销售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誉满国内外市场取得社会与经济效益双赢而奋斗。

五、协会运作体系

1、整合行业资源,为会员的友好交流,产品研发、销售,搭建全国行业综合 *** 。

2、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为会员的技术提升、岗位资质认证、持证上岗、技术人才交流,构筑技术人才平台。

3、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为开修锁业会员营造行业规范管理的空间。

4、组织技术研发,为会员开辟国内外技术交流、研发、推广天地。

六、协会组织机构:

1、专业委员会:制锁业委员会 开修锁业委员会 技术研发委员会 开锁业规范管理委员会 国际交流委员会

2、工作机构:秘书处 会员部 市场部 信息部 培训部 财务部 中锁企管部

中国锁业协会

二00九年一月

中国锁业协会欢迎您的加入

1、 通讯方式:

① *** :010-87683494

传真: 010-67627114

②协会邮箱: zgsyxh@vip.163.com

③协会网址:

2、 协会地址:

①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7号

②邮编:100078

3、 交通路线:

①乘坐公交:刘家窑桥东。39、17、741、12、51、434、654、723、运107、202向北50米。 刘家窑桥北。7、39、43、723向东100米。

②乘坐地铁:刘家窑站B口。向东100米。

4、 银行:

①开户名称:中锁(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②协会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

③协会账号:020004190920003808

怎样开通企业集团邮箱?

1、先百度“ *** 企业邮箱”,打开网站;

2、进去之后,在网页的最下面有一个“我们也为初创团队、个人站长准备了免费版“免费开通”,点击免费开通进去;

3、填写一下需要注册的账号和密码,还有密保邮箱,密保邮箱更好填写自己的 *** 邮箱;

4、填写完了之后,系统会发一封邮件到你的密保邮箱,打开你的密保邮箱链接,点击链接,激活管理员账号;

5、然后系统会又发一封邮件到你的密保邮箱,邮件里面的内容就是你自己的邮箱账号和企业邮箱密码,然后从链接里面登陆;

6、之一次登陆进去后,会要求你写入网站域名;

7、写入网站域名之后, *** 企业邮箱会要求验证域名的所有权,按照上面的提示,复制它给的给"域名设置一个CNAME记录",验证的速度很快的;

8、然后再继续的在你的网站域名解析下面添加MX解析(mx代表的是邮件),填入相关的记录值, *** 企业邮箱会提供记录值的;

附录:1、企业邮箱是指以您的域名作为后缀的电子邮件地址。通常一个企业经常有多个员工要使用电子邮件,企业电子邮局可以让集团邮局管理员任意开设不同名字的邮箱,并根据不同的需求设定邮箱的空间,而且可以随时关闭或者删除这些邮箱。

2、企业邮箱用户没有明确的邮件需求,网管往往觉得各大邮件系统功能类似,价格参差不齐,性能好坏也无从考究,选型时更是摇摆不定。

3、企业使用新域名或者新IP进行邮件系统测试,由于垃圾邮件发送者、黑客或者蠕虫病毒等尚未探测到新域名或者IP的存在,并不会攻击该系统,而安全性测试则如同一张白纸,无从考究,更不要说对系统盗号问题、邮件炸弹等安全性的测试。

备注;当然企业邮箱的域名等需要自己去买,价格不等

香港工料测量师考试怎么考啊,去哪里报名?有没有人知道这个考试流程的啊 告诉我一个网址吧

可以通过本省级或本行业的管理机构申报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来取得香港测量师证书。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与香港测量师学会于2005年5月24日签署的《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互认协议》。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将《申请参加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报名表》报至本省级或本行业的管理机构。

十二五”末,工程造价专业人才交流频繁,根据中央 *** 与香港特区 *** 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300多名香港工料测量师获得内地造价工程师互认注册,360多名内地造价工程师获得香港工料测量师的认定。

扩展资料:

推荐范围

一、专业与学术资格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10年以上或具备中价协资深会员资格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备中价协7年以上的会员资格。

二、工作经验及业绩条件

1、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作,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连续时间10年以上(含10年)者,职业道德、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在大专院校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

3、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在近3年内参加或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或科研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第三批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全国哪省份有园林绿化造价员考试

就是造价员考试,每个省都有的,给你看看黑龙江的文件

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和《关于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员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1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 *** 、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未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四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培训、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3、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

4、负责造价员注册,发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6、组织造价员验证工作;

7、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8、负责造价员 *** 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9、负责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 *** 管理系统进行(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第二章 资格考试与培训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通知)。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为:

1、土建工程(含装饰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

造价员可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写的教材。

专业知识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可任选其一。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统考毕业生;

2、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成绩合格;

3、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第十一条 被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二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1、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表一)(一式2份);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造价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5、《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免试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进行网上报名。

2、按第十二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居住地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审核后,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表二),报送省造价协会;

4、省造价协会审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报考,发给准考证;

5、省造价协会审核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考,由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将有关报考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的,应参加增项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造价协会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专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先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

《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各院校或培训机构应向省造价协会申请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资格,省造价协会对其培训条件、培训能力、师资水平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由省造价协会颁发《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资格证书》。

各院校或培训机构取得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资格后,应向省造价协会报送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复后,按照省造价协会制定的统一科目和教材进行培训工作。

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院校或培训机构发给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年检不合格,注销证书。

第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省造价协会颁发《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章 造 价 员 注 册

第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1年内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注册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

第十九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

1、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 *** 、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附表三)(一式3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 ***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7、省造价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由聘用单位统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

2、聘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对聘用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对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聘用单位;

4、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对聘用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对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造价协会;

5、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或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聘用单位;

6、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应当入网成为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个人网员。

第四章 造 价 员 变 更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变更注册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造价员在原注册单位执业满一年;

2、造价员与原注册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或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市(行署)内变更、省内跨市(行署)变更、出省变更、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市(行署)内变更(包括省直属单位之间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市内变更)》(附表四),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原、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市内变更)》(一式2份)及申请人与现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报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并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省内跨市(行署)变更(包括省直属单位与各市(行署)之间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附表五),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原、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一式3份)报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收回执业专用章;

4、申请人将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现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5、现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入、加盖公章,收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省造价协会;

6、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重新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省内跨市(行署)变更,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与现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出省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出省变更)》(附表六),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原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出省变更)》(一式3份),以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报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报省造价协会;

4、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签署出省注销、加盖公章,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条 凡在省外(或行业)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转入我省某一单位注册执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附表七),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持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一式3份)及其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调出的证明材料,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3、申请人持《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及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到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转入我省办理变更手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三十二条 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转入我省注册,原所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的专业不符的,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执业。

第三十三条 凡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资格证书登记单位为外省单位),应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执业,并接受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除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应提交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 ***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单位名称变更)》(附表八),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单位名称变更)》(一式3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报省造价协会;

4、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联系 *** 、电子邮箱、注册单位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因注册单位破产或倒闭申请变更的,不受第二十四条的限制,申请变更时无法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实后,不必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符合变更注册单位的条件,原注册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同意和加盖公章的,经造价员提供相应证据或经造价员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不必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申请变更,应在每月下旬向所在市(行署)(省直属单位造价员向省造价协会)提出申请。

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将所辖区域内造价员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向省造价协会报送《造价员变更情况汇总表》(附表九)。

第五章 造 价 员 执 业

第四十条 造价员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4、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7、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单位不一致的,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造价员名称;

2、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参加继续教育;

6、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并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六章 继 续 教 育

第四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 *** 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四十六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检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学习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造价员在网上学习达到要求的学时,考试合格,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注册、验证的条件。

第七章 资格证书管理与验证

第四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省造价协会负责颁发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遗失,应在30日内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声明,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并打印一式3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签署同意补办、加盖公章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五十一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执业专用章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4、从事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的;

5、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6、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岗位2年以上的;

7、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8、年满70周岁的;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服刑的;

10、被投诉,经省造价协会两次核实的。

第五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三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市(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五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在资格证书三年届满前60日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验证,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向省造价协会申请验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附表十一),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验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附表十二),报送省造价协会;

4、经省造价协会审核,验证合格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核发验证合格专用标签,并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签署验证日期、加盖“有效期三年”印章及省造价协会公章后,发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经省造价协会审核,有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五十五条 造价员申请验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3年内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2、3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

1、有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3年内在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中不良记录达到2次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4、3年内无工作业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到期无故未申请验证的,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限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验证,超过限期未申请验证者,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八章 自 律 管 理

第五十八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 *** 商业贿赂,接受省造价协会、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六十条 省造价协会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档案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造价员及其注册单位应当向省造价协会、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造价员资格、信用档案和被注销资格证书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下列情形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1、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的;

2、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3、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4、经省造价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1、违反法律、法规、 *** 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3、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的;

4、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有过失,造成损失的;

6、在执业过程中实施贿赂或索贿、受贿的;

7、未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

8、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9、经省造价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省造价协会或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2人以上(包括2人)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

2、通知本人;

3、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省造价协会批准记入信用档案;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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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9-25 下午 05:13:50

    他情形。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1、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3、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的;4、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5、在工程造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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